轉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 |
定義
一、 豬
(一) 「豬」指任何年齡、性別、種用或肥育用的豬。
二、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二) 「種公豬」指發身後或留種用的雄性豬隻。 (三) 「女豬」指發身後與分娩前的雌性豬隻。 (四) 「種母豬」指第一次分娩後的雌性豬隻。 (五) 「懷孕母豬」指配種受孕後至分娩階段的母豬。 (六) 「泌乳母豬」指分娩後與仔豬離乳前階段的母豬。 (七) 「待配母豬」指離乳後至再配種階段的母豬。 (八) 「吮乳仔豬」指出生後至離乳階段的仔豬。 (九) 「保育豬」指離乳後至30 kg的豬隻。 (十) 「生長豬」指30 kg至60 kg體重的豬隻。 (十一) 「肥育豬」指60 kg至上市體重的豬隻。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為豬隻在一個良好的畜牧管理系統下,由受過訓練且技術良好的技術人員管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提供容易取得、適當且足夠的飼料與飲水。 (二) 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溫度、濕度、通風、空氣品質、噪音及光照等)與設施(地面情況、床面及休息地方)。 (三) 提供足夠空間與豐富化的生活環境。 (四) 提供適度社會互動的機會。 (五) 避免不必要的恐懼與緊迫。 (六) 避免軀體受到不必要的虐待與傷害。 (七) 疾病與受傷時應受到適當的處理與照顧,必要時應予適當隔離,如需宰殺,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八) 以溫和、平靜及適當的方式移動或驅趕豬隻。 (九) 畜牧經營與管理人應熟悉維護友善飼養系統必要的技術、知識和能力,並定期接受動物福祉相關之課程訓練。 (十) 豬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之紀錄,以證明豬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指南
一、 種豬
(一) 懷孕母豬分為1. 個別飼養、2. 群養及3. 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並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二、 肉豬
(三) 種母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2.25平方公尺。 (四) 泌乳母豬與仔豬一起飼養時,飼養面積至少6平方公尺。 (五) 待配母豬與女豬若群養,每頭飼養面積至少1.64平方公尺。 (六) 泌乳母豬在分娩後,應有自由攝食、排便及躺臥的區域,且有舒適的仔豬生活區域。 (七) 分娩舍設計應讓工作人員便於照顧與救援吮乳仔豬。 (八) 離乳後待配母豬與更新女豬應採用群養,並盡量減少彼此侵略攻擊的情況;離乳後待配母豬體況不良時應採用個別飼養。 (九) 應隨時注意豬隻攝食及飲水狀況並且定期注意各類種豬體態變化以監測身體狀況。 (十) 應提供種公豬運動機會。 (十一) 應提供種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一) 吮乳仔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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